2024年6月17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屯昌南吕祖峰摩托车维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经查,该商行待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082Z、TDR3170Z、TDR3105Z各2辆)车身外观与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整车样式明显不符,坐垫和车厢都有明显的改装痕迹,其中坐垫长60厘米,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