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镇福桥路一处仓库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仓库内存放标示“澄迈福橙”字样的胶带54卷,标示“澄迈富硒”“FU-ORANGE”字样及图形的包装纸箱7800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包装纸箱、胶带的进货来源及“澄迈福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材料。
经查,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自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胶带及纸箱,且不能提供推销人员的联系方式,当事人承认上述胶带及纸箱是将销售给福橙种植户打包橙子使用。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胶带及纸箱货值金额为2.7462万元。
当事人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侵权胶带54卷、包装纸箱7800个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