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湿米粉生产车间内发现海有牌“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以及空的食品添加剂袋子,其使用范围不包含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广州海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3箱(20袋/箱)海有牌“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湿米粉并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434.1元,违法所得为5434.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2箱(20袋/箱)及9袋(1kg/袋)“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0.54341万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生产加工流水线中添加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均由厂长兼车间主任(食品安全员)陈某某组织并实施。当事人已取得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知道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不允许添加“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主动添加“复配稳定剂03”的行为构成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陈某某上一年度(2023年)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为63049元。

当事人厂长兼车间主任(食品安全员)陈某某组织并实施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对当事人的管理人员陈某某作出罚款6.30万元的行政处罚。